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即第六十七条与第七十九条的具体规范,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自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亦或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未引发社会危害性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当某人已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时,这通常意味着他们已经符合上述任一条件。然而,这并不等同于他们将不再面临
拘留的风险。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仍将持续对案情进行深入调查、
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如果在取保候审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存在新的
犯罪事实或者有
证据显示他们可能需要
被拘留,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再次被拘留。另外,若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可能还需继续接受取保候审,直至案件有了明确的处理结论为止。若发现不应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取保候审并非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将不再面临拘留的风险。他们可能会在
取保候审期间因新罪行或证据被拘留,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被重新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