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残疾人士若具备如下任何一种状况,均可向
司法机关提出候审请求: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罪行;
其次是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如采用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其产生社会危害性;再次是身体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只要采用候审措施同样不会引发社会风险;
最后是案件
审理期限已过,仍未得出结论,需采取候审措施以继续推进案件进程。若残疾人士所面临的情况符合上述任何一项,同时采用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带来潜在威胁,那么他们便有资格提出候审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