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符合以下四大
类别的人员,可有资格申请实施取保候审:
1.具有被处以
管制、
拘役或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可能性者;
2.预计将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引发社会
公共安全风险的
犯罪嫌疑人;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同样在采取
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4.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