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患有传染病的
犯罪嫌疑人能否予以取保候审,需视具体案情而定。若该类犯罪嫌疑人体质虚弱、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且在
取保候审期间并无引发社会危害的潜在风险,则依法可向
司法机关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反之,若犯罪嫌疑人体质状况良好,其所患疾病并不影响正常生活,亦未对他人构成威胁,则可能难以满足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是否能够取保候审,必须结合个案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