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
物管理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明文规定,任何
窃取、收购、贩卖或者破坏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都应视为“
情节严重”的范畴之内。若此类
违法活动所获取的利益
数额巨大,导致珍贵文物遭受损害、流失甚至无法追回等恶劣后果,则必须被判定为“情节严重”。因此,倘若挖掘古币的行为被认定为
盗窃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且其
非法所得数额庞大,导致珍贵文物受损、流失或无法追回等严重后果,那么此种行为无疑将被视为“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以
罚金的严厉惩罚。然而,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具体的判决结果将受到案件诸多具体细节的影响,如
非法获利的具体金额、文物的珍稀程度、是否对文物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流失、
犯罪者的主观恶意程度、犯罪手法及产生的后果等等。因此,最终的判决结果需由法院在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