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得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境包括但不仅限于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情况,同时亦包括可能涉及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且在取保候审实施过程中不会给社会带来潜在风险的特殊情形等。关于
抢劫罪这一严重
犯罪行为的历史记录并不能作为是否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唯一决定因素,而关键在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满足上述所述的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若抢劫罪的前科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面临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的风险,且经过全面评估后认定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威胁,那么根据该法条的明确规定,确实存在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可能性。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仍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要求,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共同商议并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