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具体法条,即便
行为人在实施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的过程中未获得任何收入收益,也不影响该
罪名的确定与判定。仅需行为人明确了解到另一方
当事人正在运用网络信息来进行非法活动,为其提供技术性辅助或者便利条件,一旦这种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性质,便可定性为此类
犯罪——协助信息网络犯罪。若涉及到企业团体牵涉其中,将根据上述款项,不仅对
违法单位施以罚款等严厉制裁措施,还会对其首脑层以及直接负责的管理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
刑罚。若关联的
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多条法律条例,则应按照最重的惩罚标准追究
刑事责任。因此,无论行为人在此期间是否获得利润,均不改变协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的认定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