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是否给予
当事人保释的权利取决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机构的裁量。然而,这一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在涉及洗钱罪的案件中,保释费用应由何方承担。从惯例来看,保释费用通常是由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行承担,但是具体的费用分担方式仍需参考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司法实践经验。若洗钱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保释的条件,并且他们的经济状况允许的话,那么他们有可能会被批准进行保释,而相应的费用也将由他们自己承担。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承担这笔费用,那么他们的
代理人或者亲属则有可能代替他们支付。因此,洗钱罪保释费用的承担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