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后产生了欠款,此笔
债务未必必然属于
共同债务。
需考虑诸多因素,如是否存在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相关文件或者某一方在知晓欠款情况之后予以追认的行为,这些都需要体现出夫妻间达成的共同意愿;
此外,也包括在婚姻关系胶着期内某方以个人名义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背上的债务,这类债务同样应被视为共同债务。
然而,若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某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这类负债就不能被划归到
夫妻共同债务之列。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