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限,俗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含义系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的价款上,具有优越于其他人的当工程面临贬值或被拍卖时,享有优先获得
赔偿的权益。
此项优先权的设立,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承包商在建筑工程创造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与投资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
但要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建设的工程必须能够顺利地按计划进行施工,并最终交付使用;
其次,如果工程因为各种原因(例如资金短缺等)而发生了停工现象,那么
承包方也应同样有权优先获得工程价款的补偿。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