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女童户籍转移之后的
遗产继承权问题上,法律规定依照以下顺序进行传承:
首先是
第一顺位的合法
继承人,即其配偶、
直系血亲(例如子女与父母等)以及具有直接
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其次才考虑到第二顺位的合法继承人,即其兄弟姊妹和祖父母辈分的亲属(包括外祖父母在内)。
当
继承行为启动时,应
首先由第一顺位的合法继承人协商决定,只有在他们无法进行有效分享或者完全
放弃继承权利时,剩余的遗产才会由第二顺位的合法继承人进行分享和继承。
在这一点上,无论是什么情况,都需要遵循这个法定之序。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