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各项财产以及婚前的
个人财产,涉及到的
财产分配问题可由男女双方进行约定。
这种约定方式既可以选择将其全部归属为个人所有,也可以选择将其中一部分归属为个人所有,另一部分则归属为
共有财产;
而对于
婚前财产的分配,同样可以基于相同的规则进行契约性安排。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夫妻间针对财产归属的约定,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双方都具有强制性的约束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