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愿意享有
继承权。
由于权利与义务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权利是有可能被相应主体放弃的,这就意味着继承权亦可被
继承人予以正式放弃。
在这种情况下,原享有的继承权益将无法得到主张及实施。
为了
保证其效力与稳定性,继承人必须在涉及到遗产处理之前,用正式文书的
书面形式来表达自己决定
放弃继承权利的意向。
如果是接受了遗产赠与的受益者,他们同样需要在知晓了遗产赠与事件后的60天内,明确地进行是否放弃遗赠的宣告。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