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相关
法规规定,在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决议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这些充足的条件涉及可能被判处的刑期、个人身体状况、是否处于哺乳期或孕期以及
拘留期限等方面。倘若国庆节假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以上某项条件且实施取保候审并未引发社会性的安全隐患,从理论角度来看,是有资格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否成功获得取保候审批准则需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司法机构的判断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