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侵害
财产权益之
行政赔偿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基于
违法事实实施诸如罚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勒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罚手段均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行政机关不当的
行政强制措施,如不合法地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的财产,也应当依法进行
赔偿。
再次,国家法律明确禁止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或者摊派费用的行为,同样需要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因行政机关的其他违法
侵权行为给公民人身或财产带来损失的,亦需承担赔偿责任。
《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
财产损害的其他
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