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权人要行使
代位权时,其需首先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第一是债权人对
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应为合法且具有明确性,并且该种债权必须已到达了应当予以偿还的期限;
第二便是债务人未及时或积极地行使属于自己的已到期债权;
第三就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的情况已给债权人带来实际的损害后果;
最后,作为前提条件的是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不应是仅专属于他本人所有的。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