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年人私人制定的
遗嘱其效力如何,需要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判断。
若要使所设立的遗嘱正式生效,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
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遗嘱的具体内容必须表达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遗嘱中不可遗漏或取消那些既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的
继承权;
第四点,遗嘱中所处理的财产必须属于遗嘱人的
个人财产范畴;
最后,遗嘱的内容绝不能够违背社会
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
另外,
自书遗嘱要求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签署姓名,并在遗嘱上注明年份、月份以及日期。
至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则需要两位以上的
证人在场见证方可生效。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