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于婚前所拥有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无论是实实在在能看到的,或是无形的财富,只要这些获利途径和操作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他们都将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与支持。
为明确婚后及
婚前财产归属问题,夫妇双方也可自愿协商订立约定,使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资产以及婚前所拥有的资产划分成各自独立所有、共同拥有或者部分各自独立占有、部分共同持有这三种情况。
而这些约定必须用书面文字形式表述出来。
对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这种约定,具有约束双方的
法律效力。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