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继承人通过恶意剥夺或变卖其所拥有的资产以期躲避其因
继承而承担的
债务责任,则
债权人有权依法向
司法机关提出
申诉请求,主张此类
资产转移行为无效,进而要求其立即追回属于自己的债权权益。
然而,债权人援引
撤销权的利益行动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三大原则性的前提条件:
首先,债权人与被赞助人之间须确有由法律认可并保护的真实有效的
债务纠纷;
其次,在该债务纠纷产生后至债权人提出撤销权之前,被赞助人必须已经发生了某种形式上的财产处置行为;
最后,且关键的是,被赞助人实施的这种财产处置行为必然对债权人的债务权益带来伤害和损害。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