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作为一种与死因紧密相连的行为种类,仅在被
继承人身故之时方能正式生效。
然而,除了被继承人离世这个必不可少的要素以外,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还需具备其他一系列条件要求。
首先,遗嘱人在制定遗嘱时必须保持其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遗嘱人的意愿表达应出自其内心、且该意愿应是自由意志的体现,不受到任何外部压力或者欺骗。
因此,受他人威胁或误导而设立的遗嘱则理所当然地失效;
再次,遗嘱的内容务必合法,不能
触犯法律关于效力性强制规范及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规定;
最后,遗嘱的形式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式进行操作。
例如,
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手撰写,并签名确认,同时注明具体年月日。
至于代书遗嘱,则应有两名以上的
见证人员在场监督见证,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代替遗嘱人记录,同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所有见证人员签字确认,注明具体年月日。
对于打印遗嘱而言,也同样需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员在场监控。
遗嘱人以及见证人都应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署姓名,并注明具体年月日。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