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责任的
归责原则主要分为三类:
首先是
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指代补偿方若存在过失行为,则需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如无过失行为,那么将无需进行任何
赔偿。
其次为
无过错责任原则,此种情形下,政府部门在做出权限行动过程中不论是否存有主观上的错误,但对于最终对民众造成的损害,他们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是
违法责任原则,该原则指出即便政府部门在行使权力时未曾出现过失,但是只要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因此给相对人带来了损失,便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主推适用的是违法责任原则。
《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
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
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