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要件。
在构成
行政赔偿责任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实施行政侵害的主体必须为处于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的
行政机关以及各级
行政部门的执
法人员。
(二)行为要件。
行政
侵权行为作为推动行政
赔偿责任产生的驱动力,是其中最为核心且无法替代的生命要素。
(三)损害事实。
损害的真实发生是使得行政赔偿责任得以产生并成为现实的基本要求,而所涉及到的损害形式既有可能为对个人
生命健康权的侵害,也有可能是对
财产权益的破坏。
(四)因果关系。
唯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行为,与
行政相对人受到损害这一既定事实之间具有紧密的因果联系时,行政机关方才需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
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