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针对夫妻双方共享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之情况下的
股权分配问题,可采取如下解决方案:
若夫妻双方均有意愿继续保留所持有的股权,则应采用平分股权的方式进行分配;
而当其中一方明确表示无意愿继续持有股权时,则可以考虑将股份作价作为对于退出股权一方的补偿。
其次,当一方以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
出资并与第三者共同拥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时,建议按照如下步骤处理:
若夫或妻双方均同意将相应股权直接转让予对方,则可顺利完成
股权变更;
若仍需对股权价值进行量化,则可以参照上述方式,选择以作价补偿方式进行股权变动,在此过程中,股权不产生实质性的转移。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出资金额的比例并不代表对于夫妻共同所有权的明确约定,在实践操作中,夫妻之间的股权比例设定往往呈现灵活多变的特征,除非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形式确认某部分股权归属于某一方所有,否则这部分股份应当被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进而默认夫妻各自享有一半的股权份额。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