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行政诉讼时,以下主体将成为
诉讼的
当事人:
首先,通常情况下,直接实施特定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将承担
主要责任;
然而若是这一行政机构在法律程序中已被撤销,那么其临时继任者,即继续履行原有职责并采取行动的行政机关将会成为新的诉讼对象。
其次,假如争议源于
行政复议申请,而复议机关又在审理过程中修改了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负责此次复议处理的机关便成为了新提起的行政诉讼的主角。
此外,根据法律、
法规的特许权限,特定的行政行为可能会由指定的非政府机构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此不同寻常的组织也将成为新的行政诉讼的被告。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