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不存在所谓“
父债子偿”的原则或道理。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是两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民事个体,尽管二者之间基于血脉传承关系,但不能因此将两者视作整体相提并论。
父亲所背负的
债务,不应由其子女承担还款义务,这是因为父母和孩子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经济责任应该严格区分。
首先,我国法律对于公民享有的合法债权给予充分的保护,当
债务人离世之后,
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
法规,向债务人遗留的财产主张自己的债权权益。
其次,纵然子女需代为清偿父母的债务确实属于传统中国社会的道德准则之一,但此种责任也并非无限制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其得以合法且公正地
继承父母的遗产,并且仅需要在该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完成
清算。
至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那一部分帐务,如果
继承人愿意自费偿还的则不在上述范畴之内。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