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程序,若是满足
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即可相应作出决定。
法院如果同意暂予监外执行,会刻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详细阐述被告犯的罪行、判罚及以上三者之间的关联,同时抄送给检察院和罪犯所在警署。
在
执行判决期间,若罪犯具备了
监外执行的条件,则由监狱通过书面向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提交意见报告进行申请批准;对于受押于看守所或
拘役所的罪犯而言,他们可以向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交书面请求,等待裁决。
审批机构会如实抄送人民检察院了解状况。
对于获准
监外执行的罪犯,他们将居住在警方控制之下,并受到基层组织与罪犯原所在单位的协助监督。
此外,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会告知罪犯在这段期间内须严格遵守监督改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