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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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监外执行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罪犯已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且在执行期内;二是罪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患有严重疾病,需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且无法在监管场所治疗; (2)孕妇或哺乳期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不执行刑罚不会危害社会。这些条件旨在确保罪犯得到适当照顾,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

一、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

在对罪犯实施监外执行决定时需具备以下两个基本要素:

第一,须已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且处于执行期间;

第二,需满足下列其中之一的法定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以致于无法继续在关押地点进行监管改造,必需异地就医的患者。具体而言,何种病症可被认定为此类严重疾病,需经相关单位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所授权特定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文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权限渠道予以确认,旨在避免有人滥用此项条例,逃避应尽的刑责

同时,设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派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也有助于防范各类医院随意提供证明,导致执行环节出现混乱,给执行机构带来困扰甚至确定困难。通常来说,若犯罪者所患疾病对自身及他人的身心健康构成威胁,且依靠现有的监管场所的医疗技术水平无法根治,便可被视为严重疾病等;

(2)临近预产期或哺乳时期的孕妇以及处于哺乳期子女的母亲。此举充分彰显了人道精神,旨在使临近预产期或正处在哺乳期的孕产妇、母亲离开监管场所,回到温暖的家中,得到更为周全的照顾,确保他们能够更好地照顾未满周岁的孩子;

(3)对已经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且生活无法自理,运用临时监外执行措施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危害的罪犯,可作出相应的暂时性监外执行决定。主要考虑到某些已被判罚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尽管未能满足前述两项规定的要求,但由于身体机能明显下降或者其他特定因素影响,个人生活能力受到重大限制,已不适合在原监管场所继续接受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申请监外执行是在判决前还是判决后

刑事案件经过法院审理之后,若最终判定为予以缓期执行犯罪嫌疑人将在裁判文书宣告的那一刻获得释放,但他们需要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前往居住地向当地司法机关报到,并在缓刑考验期间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自我约束。

然而,如若判决结果为实刑而非缓期执行,并且犯人满足监外执行的相关条件,便可依法申请实施监外执行措施。

以下是关于监外执行的法律具体规定及批准程序:

(1)患有严重疾病,且医疗证明显示其不宜继续关押于监狱的。

(2)现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的女性囚犯。

(3)针对那些已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生活无法自主照顾,且适用监外执行将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的罪犯,可不考虑将其收监,采用监外执行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在对罪犯实施监外执行决定时需具备以下两个基本要素:

第一,须已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且处于执行期间;

第二,需满足下列其中之一的法定情形:

(1)患有严重疾病,以致于无法继续在关押地点进行监管改造,必需异地就医的患者。具体而言,何种病症可被认定为此类严重疾病,需经相关单位依据省级人民政府所授权特定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文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权限渠道予以确认,旨在避免有人滥用此项条例,逃避应尽的刑责。

同时,设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派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也有助于防范各类医院随意提供证明,导致执行环节出现混乱,给执行机构带来困扰甚至确定困难。通常来说,若犯罪者所患疾病对自身及他人的身心健康构成威胁,且依靠现有的监管场所的医疗技术水平无法根治,便可被视为严重疾病等;

(2)临近预产期或哺乳时期的孕妇以及处于哺乳期子女的母亲。此举充分彰显了人道精神,旨在使临近预产期或正处在哺乳期的孕产妇、母亲离开监管场所,回到温暖的家中,得到更为周全的照顾,确保他们能够更好地照顾未满周岁的孩子;

(3)对已经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且生活无法自理,运用临时监外执行措施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危害的罪犯,可作出相应的暂时性监外执行决定。主要考虑到某些已被判罚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尽管未能满足前述两项规定的要求,但由于身体机能明显下降或者其他特定因素影响,个人生活能力受到重大限制,已不适合在原监管场所继续接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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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申请条件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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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去外地,监外执行的人会被收监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相结合的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但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违反了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要求时,就会被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我们看一下哪些情况会被收监执行: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所以监外执行去外地如果属于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上述情形之一的,才会被收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 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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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或其他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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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申请监外执行的条件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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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监外执行,监外执行能出国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监外执行,监外执行能出国吗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监外执行,监外执行能出国吗
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行刑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措施。监外执行是刑罚进步的产物,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文明。
监外执行的对象是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监外执行。由于关押对象的特定性,本节所讲的监外执行仅是有期徒刑犯的监外执行。
根据规定,监外执行不可以出国。
哪些情况可以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据以都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都婴儿都妇女。”由此可见,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依法将其放在外不执行的制度。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疾病,已经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的;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以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在我国,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一是人民在判决前,发现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监外执行的条件,在判决时候直接决定监外执行;二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在监内服刑的罪犯具有监外执行法定的条件的,报请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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