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纳税人代开以及虚开专用发票等事项,我们将始终一视同仁地根据票面所列商品详情所对应的适用税率,按照全额征收相应的税款。
自从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得到全面推广以来,对于那些在此系统下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开票方向有关部门按时以全额进行了抄报税、财务报告以及
税费支付,而在这之后我们又针对已经支付的税款再行补征,便难免会产生重复征税的问题。
为了适应增值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并且防止因理解192号以及415号相关文件时可能出现的困惑,本公告特意对此问题做了更为详细的阐释与强调:
任何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虚开发票行为,若未能及时对虚开发票的金额申报并支付增值税,必须依照其虚开发票的金额补足所需缴纳的增值税。
《
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虚开的税款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