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只要个人心态上存在着图谋获取不当利益的念头,那么无论其最终结果如何,都将被判定为
行贿罪,然而,如果动机不变但由于各种主观无法控制的因素而未能达成其目的,便属行贿罪的未遂情况。
值得关注的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评判标准已采取了一种所谓的"给付说"观点,这种理论认为,
犯罪的完成标志在于
行为人实际施加
赠予金钱或其他财物的行为本身,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考虑接
受贿赂者是否真实地收下了这些钱物,亦或是他们是否真的为行贿者谋求到了非正当经济利益;然而,对于
行贿未遂的
罪名,可按照与既遂相似的情形,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