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须自觉履行营业税以及相应
附加税费的申报责任。
以下是相关规定简要说明:
首先,按照其累计营业收益计算并缴纳5%的营业税额;
其次,附加税项包括但不限于:
(1)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以所支付的营业税数额为基准,按比例7%进行征收;
(2)教育附加费按其所缴纳营业税总额的3%计提;
(3)地方教育附加费用按照缴纳的营业税的1%计算得出;
最后,根据个体工商业户的经营收益情况,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该税务采用5%-35%的超额累进制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
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