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
二审得以
改判的具体情形,其基本要求如下:
首先,
一审法院所进行的判决倘若在认定事实方面清楚明确,然而在适用法律规定上有所偏差,此种情况下,应由二审人
民法院依据前述认定的事实再次确立法律依据,进而作出裁判,此时原审判结果有可能被变更。
其次,如果经审查发现原审判决确实存在认定事实存在谬误,或是在事实基础上
证据不足的问题,那么二审法院会进一步查证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之上做出判决,从而改变原先的判决。
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所谓的“事实认定错误”是指出于虚构或伪造
证据的基础上,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准确真实。
而所谓“事实认定不清”则是指在证据尚显不足的情况下,尚未能将相关案件的事实线索全部理清便匆忙做出了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
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
当事人或者
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
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