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地区,村民间若出现涉及森林资源的纷争问题,那么应由林地所属范围内的林权
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进行调停处理。
如果能够通过各方协商并依照法律达成共识性协议,则
当事人需将经过协商后形成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递交至相关的林权争议调停机构或者林权管理机构,请求其进行处理。
对于那些经由林权争议调停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协调调解后仍无法达到和解协议的案件,该等林权争议调停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应出具书面的处理结果文件——即处理意见书,然后上报给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出最终决策。
若是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做出的关于林权争议处理的决定持有不同的观点,他们有权依法提出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
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