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是
民事诉讼中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它适用于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虽已知其所在地但因其他原因而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形。
此时,人
民法院会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将
诉讼文书的相关内容通知给受送达人。
根据我国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公告送达必须严格遵循一些特定的要求与规则,兹分述如下:
首先,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这一方式时,既可以在该院公告栏,亦或是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同时也可选择在各大报纸等影响力广泛的媒体刊登相应公告。
倘若法律对此种公告方式另有特别的要求,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指引要求的方式进行公示。
其次,公告送达
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时,应当在公告中详细列出
起诉或上诉的重点事项,以及受送达人的答辩期限及其
逾期答辩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向公众公布
传票的内容时,应当详尽明确地标注出庭的时间与地点,并列举逾期不出庭将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
判决书和
裁定书的公告送达,应在公告中详细阐述裁判的主要结果。
尤其重要的是,若裁决系由
一审法院作出的,更应阐明上诉的权利、
上诉期限,以及上诉应当针对的上级人民法院何为。
最后,自公告刊发之日起,经过满六十个自然日后,即可视为已经实际送达完毕。
在此期间内,如无特殊原因而未能送达到位,应视作未曾送达。
值得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应当在
案卷档案中详细记录公告送达的原因以及全过程。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