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乃是拥有工程发包主权性质之资格并具备支付
工程款项能力的合资格主体以及正式
继承其
权利义务之人。
有时,发包方亦被誉为发包机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要求企业主、项目
法人等。
承包商则是受到发包方选任且持有工程施工承包主权性质之资格的
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者。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需承担下列责任及义务:
(1)按照合约规定的时间范畴按时进入施工现场开始作业,从而确保工程能够按照计划如期推进。
(2)积极配合并接受发包方对于工程各方面的全方位监管。
(3)
保证建设出来的工程质量能够完全符合双方签订的合约中所列出的各项标准。
(4)倘若发包方未能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验收或者验收失败,承包商有权催促对方尽快处理,若多次催促无效,包括可做折价处理与拍卖的工程部分,承包商有权诉诸法律程序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而作为发包方,应承担如下责任及义务:
(1)在施工开始之前务必做好一切必要的准备工作,从而确保承包商能够按时顺利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
(2)向承包商提供质量过硬的建筑原材料、施工器械等等。
(3)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进行严格的监控和控制。
(4)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后的
验收流程。
(5)及时支付工程款,接手已完成的工程。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