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在其第一百一十条中规定了自然人应享有的多种权利,诸如生命权、人身自由、健康权益、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且这些权利都是出于人之自然属性而生的;
此外,对于具有独立法律资格的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言,他们也同样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法律赋予的权力。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肖像权,它是自然人依其自身自然形象所衍生出的,以人格利益为核心的一项重要人格权。
具体来说,肖像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公民有权拥有属于本人的肖像,享有对个人肖像的专属制作权和
使用权;
其次,公民还能防止他人非法侵犯其肖像权或者对肖像权造成损伤及污染;
最后,公民也有权利制止任何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