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欠款不偿还的情况下,若缺少明确的借据来支持
诉讼请求,
胜诉的可能性便相对较低。
在此类没有
借条的案件中,作为原告人的
当事人应该提供更多的足以证实
借贷关系确实存在,或者
债务关系成立事实的
证据。
同时,当事人需要对其所陈述的事情负有
举证责任,而不是将此责任转移给对方。
司法机关会依据法律规范和既定程序,采取全方位、多角度的方式,科学务实地审核评估所有的证据资料,以
保证公正公平、准确无误的判决结果。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