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刑事诉讼的环节中,当检察院在经过深入调查和审查后,发现其掌握的关于
犯罪嫌疑人身犯重罪的法律
证据并不清楚明晰,或者存在不足够确切以及充分的情况下,他们有义务对犯罪嫌疑人不得进行
追责和惩处。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应采取适当措施,做出不
起诉的决议。
换言之,持有的疑虑必须被认可并留存下来,离案的嫌疑人则得以获得
无罪释放的机会,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疑罪从无原则",或者更通俗地称为"有利于被告原则"。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犯罪性质和
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
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
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