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第三方
催收机构不得以任何非法手段获取和传播
借款人的通信记录,并在未征得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借款人
拖欠还款等负面信息透露给其通讯录亲友,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借款人的
个人隐私权益。
如若催收人员在通话交谈或者短消息中所使用的言辞含有
侮辱、中伤借款人及其关联人的成分,那么这不仅仅是侵害隐私权的
违法行为,更是涉及了侵犯其
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
刑事追究或者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
证人及其
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
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