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过度宣传或误导、
欺骗消费者进行选购等不当行为,应给予
消费者无条件退货处理and并
赔偿消费者买受商品之价款或接受服务所支付费用总额的三倍作为补偿as"赔三"制度。
对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
欺诈性质的情形,应依照消费者之合理要求进一步提升赔偿额度以弥补消费者因
欺诈行为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且增加
赔偿金数额至消费者购买商品之价格或者接受服务之费用的三倍;若增加
赔偿金额低于人民币500元,则按照实际金额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