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
债务人遇到暂时性的经济困难,无力按时偿还
债务时,应当主动与
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提出分期付款、延期还款或者减免部分债务等方案,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二)假如债权人不愿同意上述延期还款或减免债务的提议,坚持采取
诉讼手段向债务人
追讨欠款,那么在积极应诉的过程中,债务人应当努力为自己争取在法庭上达到
分期还款或限定日期还款的有利结果。
(三)若对方仍然拒绝延期或减免债务,并且法庭并未予以支持,可能会面临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债务的困境。
在此种情况下,尽管债务人具备偿付能力而故意拖延或拒不还款,债权人也可以申请由法院实施
强制执行措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
民事责任并不涉及到
刑事方面的问题,因此
强制执行的对象并非债务人本人而是其财产。
(四)当债务人确实已经倾尽财力,确无足够资金来偿还债务时,即便债权人在诉讼中获胜,由法院派驻执行人员前来执行债务事项也将毫无意义。
仅限于在债务人有钱却故意逃避还款义务时,法院才有可能对
当事人采取包括
司法拘留甚至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罪为名追究相应
刑事责任的严厉措施。
(五)依法成立的人
民法院遵循一套严格规定的程序来行使国家权威,利用强制力量来
保证根据已发生
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所明确的和全面的执行细节,促使那些承担着民事义务的个人或团体严谨地履行他们的义务。
这样做就是为了确保那些拥有权利的人们的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和保障。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
借款人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