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劳动者在雇主被
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整顿、撤销以及雇主决定提前结束经营活动等情况下,将面临劳资关系的终结。
在此种情形之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雇主必须依法给予其留职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助。
若是对具体
补偿金额存有异议,
当事人有权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
申诉请求,并凭借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