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情况属实,仅仅是作为
协助调查的对象完成了相关笔录的制作。
这主要得益于您并无任何非法的行为,亦从未遭受过任何形式的
处罚,因此请你放心,在这些情况下,您并不符合产生任何不良记录的条件。
具体原因如下所述:
首先,尽管派出所已经找到您进行了笔录的录制工作,但并未向您发出过代表着正式处罚的《公安行政
处罚决定书》,换句话说,您并未真正接受过处罚。
由于未经处罚,所以对您未来生活造成的潜在影响也就微乎其微。
其次,对于一般的
行政案件而言,笔录的效应本身就较为有限,除非涉及到
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等问题。
再次,如果您仅为
证人身份,那么本次笔录对您的潜在负面影响较小,但对他人则可能产生较大冲击。
最后,如果您是
犯罪嫌疑人,那么这份笔录将会对后续的
刑事审判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应当对相关
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
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