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认为,若
当事人未能明确其在诈骗
犯罪中承担了何种具体角色或明知犯罪的存在却未加制止,此时很难将其视为真正的
共犯或
同案犯。
由于不明真相无法推断出其对
犯罪行为存在故意性,这也是
刑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特别是就诈骗犯罪而言,法律规定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本罪时,必须先确定被告人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意图。
因此,如果被告人的确在案发当时并不知情,那么他就缺乏成立诈骗罪所需的主观要件,自然不能成立为诈骗罪犯,于是也就无关乎作出何种判决或者是否需追究其
刑事责任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