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税
法规定
个税起征标准为每月5,000元人民币:
1.月薪介于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者,应适用零税率的个税政策;
2.月薪介于5,000元至8,000元(含8,000元)之间者,应适用适用百分之三的个税税率;
3.月薪介于8,000元至17,000元(含17,000元)之间者,应适用适用百分之十的个税税率;
4.月薪介于17,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之间者,应适用适用百分之二十的个税税率;
5.月薪介于30,000元至40,000元(含40,000元)之间者,应适用适用百分之二十五的个税税率;
6.月薪介于40,000元至60,000元(含60,000元)之间者,应适用适用百分之三十的个税税率;
7.月薪介于60,000元至85,000元(含85,000元)之间者,应适用适用百分之三十五的个税税率;
8.月薪超过85,000元者,应适用适用百分之四十五的个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
个人所得,应当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