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与其相关的专业验收规范所设定的各项要求。
(2)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勘察报告、设计图纸这两份文件中所提出的各项技术指标来执行。
(3)参与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环节中的各种专业人士,如施工方、监理方等,都需要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4)对于工程质量的验收过程而言,所有的检查和考核工作都应该以施工单位自主进行的内部检查、评估为基础。
(5)对于那些属于隐蔽性质的施工工序,例如地基处理、地下管线布置等,都需在完成后立即通知与此相关的各单位进行验收,同时还需要提交详细的验收记录。
(6)对于涉及到结构安全性能稳定的试块、试件以及其他相关原材料,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每一个检验批次的质量评价必须依据其主体控制项目与一般项目两方面内容进行全面评估。
(8)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如基础工程、主体架构等,都需要进行抽样检测。
(9)承接见证取样检测及相关结构安全检测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认证。
(10)整个建筑工程的外部观感质量与其实际产生的质量效果,应该通过验收小组的实地检查,并且经过全体成员确认后才能得出最终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