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只需遵循以下步骤便可成功完成
离婚流程:
首先,自
婚姻登记部门接到当事人提出的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有任意一方当事人不愿
解除婚姻关系,均可向该部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其次,当上述规定期限结束后的第三十日,双方须携手至婚姻登记机构,并亲自提交
离婚证申请,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在冷静期之后,两位当事人仍然坚决地选择
离婚,那么只需要再次共同至民政部门,完成剩余的
离婚程序即可。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