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
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的罪行,因此司法机构无法
批准逮捕令,而进行进一步的侦查行为,这被称为
补充侦查。
它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在原有的侦查工作基础之上,针对案件中某些尚未明晰的事实情况,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并补充相关
证据的一种
诉讼行为。
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案件进入检察环节进行
审查起诉后,再次发送至公安单位进行处理的过程被视为补充侦查。
然而,现在已经废除了
审查批捕阶段的
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
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
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