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兼职类工作而言,并不适用于享受
法定节假日期间所应享有的三倍薪资待遇。
须知,兼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
劳动关系范畴,因此在
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
加班计酬的相关规定,仅限于额外再多支付给员工300%的薪资作为
加班费,而并非已包含在原本应付一倍
工资之内的部分。
换言之,在假日期间,必须视法定节日为员工出勤状态进行薪资核算,即使员工实际并未上班,亦需按照正常标准计算其应得薪资。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