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寻求
担保人的支持。
若
债务人未能按照规定向
债权人偿付欠款,那么担保人便有义务按照约定来承担偿还这部分
债务的责任。
首先,如果担保人需承担的是
连带责任,即当未经其同意债权人为债务人和担保人之一
追讨时,必须履行其义务以
保证债权实现,那么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索求还款。
其次,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
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只有在尝试向债务人追讨但因为种种原因未获得成功之后,方可向担保人提出还款请求,这时担保人才具有法律上的还款义务。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
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