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个人所得税退税事项,我们必须要强调的是,它具有明确的期限限制。
从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了一个完整的年度汇算清缴时间段。
但是,并非所有人都需要参与这项工作,以下三种情形的个人便可以相对自由地选择是否办理汇算清缴:
第一种情况,即纳税人有进行补税的需求,然而其全年综合所得年收入尚未达到12万元的水平;
第二种情况,对于纳税人来说,如果他们的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人民币的范围内;
第三种情况则更为特殊,即纳税人已经预先缴纳的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相等或者他们在此基础上不主张年度汇算退税权益。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几类纳税人就可以毫无保留地享受这些便利条件和优惠政策。
事实上,只要出现有需要补税(除非属于规定中免于汇算的例外情形)的情况,又没有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他们将面临可能来自税务部门的
行政处罚风险,同时还会被记录在个人的纳税信用档案之中。
至于那些需要在6月30日之前补缴税款的纳税人,他们务必做好相关准备,保持良好的纳税信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
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
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